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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胜代表: 煤炭融资利息支出 应纳入进项税额抵扣
    来源:中国煤炭网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3日  |  点击次数:7064  |  【字号:

        谈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政策,全国人大代表、淮北矿业集团董事长王明胜建议,进一步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增值税税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用于抵扣。 

        “鉴于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重资产、高负债的特殊情况,我建议先将煤炭、钢铁行业融资利息支出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再逐步推广到全国所有行业。”王明胜说。

        他表示,根据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多个方面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

        一是没有将融资利息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加重了重资产、高负债企业的税费负担。以煤炭行业为例,目前煤炭企业现有存量债券过万亿元,新发行债券期限持续缩短,再融资压力增大,利息支出占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按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负债36978亿元,有息债务占负债总额70%,年化利率5.5%和税率6%测算,每年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达85.4亿元。

        二是没有将去产能矿井的债务利息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加重了去产能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以华东地区一家大型煤炭企业为例,截至2015年底,9对拟关闭退出矿井涉及负债总额76亿元(直接明确以矿井为主体的债务),另外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煤炭债务51.2亿元。据测算,9对矿井关闭退出后,每年集团公司承担利息支出6亿元以上。因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每年增加财务费用3600万元以上。

        三是没有将权益基金的利息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加重了市场化债转股企业的税费负担。100亿元债权以权益基金形式注入,按照基金投资年收益率5.3%、期限5年测算,因6%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每年增加财务费用3180万元,5年增加财务费用1.908亿元,加重了债转股企业的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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