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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3.1”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0日  |  点击次数:6977  |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2009年3月1日13时05分,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电石项目部炉气净化系统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导致承包施工作业的青海东胜化工有限公司2名作业人员和1名施救人员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虽然事故的技术原因还在调查之中,但这是一起严重违规,无视安全监管,非法建设、非法试生产所致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现通报如下:
      按国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按先后顺序履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四个程序。自治区安监局于2009年2月11日接受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电石项目安全设立申请,经过聘请专家会审,2月17日给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因其存在炉气气柜等重大危险源没有提出相应防护监管对策等七条重大安全缺陷,设立安全审查未获通过,要求其立即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此前,阿拉善盟乌斯泰开发区安监局也因该项目“没有取得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进行试生产活动”,于2009年1月13日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产补办手续。但该企业对几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意见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非法建设、非法试生产,直至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属严重违法违规、无视安全监管的行为。
      据查,该企业仅2008年就发生5起安全生产事故,其中4起为危险化学品事故。为此,阿拉善盟安监局向中盐总公司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多条建议,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该项目为阿拉善盟重点推进的项目,但却忽视安全方面的监管;中盐总公司对阿拉善盟安监局的监管建议置之不理,对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的非法建设、非法试生产疏于管理,也是导致这起较大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自治区安委会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自治区安监局于3月上旬与中盐总公司就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约谈。
      为认真汲取“3.1”事故教训,引以为戒,提出以下要求:
      一、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年产60万吨电石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和处罚;立即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要认真组织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三、中盐总公司应针对这起典型的非法建设、非法试生产事故,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监督下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安全生产。
      四、各盟市政府要按照今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逐个排查。已经过项目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要督促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以免超过核准备案时限;对于未办理或未按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督促其补办手续,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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