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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出台的有关情况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3日  |  点击次数:4296  |  【字号:
 【慧聪化工网】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具有合法用途和非法用途的双重性质。我国是一个化工大国,1988年联合国制定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列管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在我国均有生产。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冰毒、摇头丸等合成毒品滥用问题的不断发展蔓延,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问题也日益严重。
    一是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国内地下毒品加工厂问题严重。目前,国内毒品加工厂主要是冰毒、摇头丸加工窝点,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厂的苯基丙酮、麻黄素、丙酮、甲苯、盐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绝对多数来自国内。2005年1—7月,全国共查获冰毒和摇头丸加工厂(点)27个,缴获冰毒2182公斤,摇头丸37万粒。1—9月,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31.9吨。 

    二是流入“金三角”地区的易制毒化学品不断增加。中国濒临全球第二大海洛因生产地“金三角”,国内外毒贩大量聚集中国边境地区将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盐酸等制造海洛因的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由于“金三角”地区冰毒加工厂不断增加,制造冰毒所需易制毒化学品的走私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05年1—6月,全国缴获的107吨易制毒化学品之中,云南就查获了22吨,占总缴获量的五分之一。 

    三是胡椒基甲基酮、苯基丙酮从广东走私到荷兰、比利时、波兰等欧洲国家的大案时有发生。近年来,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不断把中国生产的胡椒基甲基酮和苯基丙酮夹藏在集装箱中的桉叶油、电饭锅等非列管货物中走私到鹿特丹、阿姆斯特丹、安特卫普等欧洲港口,一些走私大案相继被中国和有关国家海关查获。 

    四是用于制造冰毒的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到东南亚地区成为新的趋势。随着中国打击制贩冰毒犯罪力度的加大,毒贩开始将地下毒品加工厂转移到东南亚地区,不断将制造冰毒的易制毒化学品通过夹藏、混装等方式从海上走私至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东南亚地区。 

    此外,麻黄素片被走私到俄罗斯和醋酸酐可能走私到“金新月”地区的潜在危险也值得关注。

  为了全面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经过近8年的反复修改和论证,中国《条例》2005年8月26日由国务院第445号令公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45条,同时在附表中列管了22种易制毒化学品和1个麻黄素类物质。这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依法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障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从源头上减少毒品生产,降低毒品危害,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讲,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完善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体系,为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但由于缺乏行政法规,使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难以统一进行,整体推进,也使得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无法出台。《条例》的公布,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公安、商务、安全监管、药品监管等主管部门将据此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抓紧制定定罪量刑标准,从而形成以《刑法》为基础,《条例》及管理办法、定罪量刑标准相配套的完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体系,使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第二,落实了管理职责,明确了管理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全面规范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条例》明确规定了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购买环节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环节的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从而落实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条例》同时规定了许可证或备案管理、禁止现金交易、及时报告等管理措施,以及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和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办法,这将全面规范易制毒化学品主管部门、企业行为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 

    第三,有利于科学分配监管力量,合理调整监管重心,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遏制制贩毒犯罪活动,全面推动禁毒工作。《条例》规定对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和分环节管理制度,将流失严重的制毒必需原料列为第一类,对各环节全部实行许可证管理,这有利于各主管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重点品种的监管上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防止制毒原料流入地下毒品加工厂,从而遏制制贩毒活动势头,从源头上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全面推动我国的禁毒工作。 

    第四,有利于加强企业自律,促使其合法生产经营。《条例》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的具体办理办法,以及违反《条例》后的处罚措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有章可循。同时也通过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约束,保证合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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