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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炭经营监管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3日  |  点击次数:2751  |  【字号:
就在浙商质疑山西煤炭行业的“国进民退“之际,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已于2009年11月16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进入云南从事经营煤炭经营设立了不同档次的门槛,昆明市和曲靖市并列最高。

  《办法》规定,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均须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据悉,我省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首先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具体为:昆明市、曲靖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昭通市、红河州、玉溪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3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文山州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其它州(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万元以上。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的企业每年销售规模或销售收入提出了要求:昆明市、曲靖市批发企业销售量在5万吨以上或销售收入 1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量在3万吨以上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昭通市、红河州、玉溪市批发企业销售量在3万吨以上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零售企业销售量在2万吨以上或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文山州批发企业销售量在2万吨以上或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量在1万吨以上或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其他州、市批发企业销售量在1万吨以上或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办法》要求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鼓励大型煤炭经营企业建立煤炭代理配送中心。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据悉,截止2008年12月底,云南省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642户,其中:批发企业392户,占总户数61%;零售企业232户,占总户数36%;民用型企业18户,占总户数3%。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以原煤、洗精煤为主,少部分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业务。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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