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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十项规定对煤企整合责任主体加强监督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1日  |  点击次数:2270  |  【字号:
     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经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为确保该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健康有序顺利推进,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山西省纪委、监察厅和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于6月5日发出通知,出台10项规定,加强对煤矿企业整合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督。
  这10项规定是:一、严格执行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已批复的整合方案,不准擅自变更已批复方案或变相变更整合主体。二、严格落实主体接管、资金补偿、安全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准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三、严格依法规范兼并重组整合行为,防止出现假协议、假整合、假主体等问题,不准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出资人权益。四、严格依法规范兼并重组整合中资产审计评估、产权交易行为,不准侵害或侵吞国有资产。五、严格依法及时缴足缴实注册资本,不准违法变更持股人或股权比例。六、严格加强基建矿井、改造矿井工程管理,不准虚假招投标或非法转包,不准在矿井工程建设中谋取私利。七、严格加强对被整合煤矿的管理,不准出现主体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被整合煤矿或关闭矿井非法生产等问题。八、严格加强兼并重组整合中重大投资、大宗物资采购等事项的管理,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九、严格落实整合主体安全管理责任,不准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现象。十、严格落实对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负责人和整合后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监督,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
  据悉,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整合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政纪规定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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