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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业政策》征求意见 限制灾害高易发区采煤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5日  |  点击次数:2936  |  【字号:
  法制网北京2月4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明确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非法炒卖矿业权。

  修订稿指出,国家逐步提高煤矿企业最低规模标准,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促进有序竞争。山西、内蒙古、陕西北部等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

  修订稿提出,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采空区和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修订稿强调,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规范交易行为,禁止非法炒卖矿业权,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据悉,原《煤炭产业政策》2007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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