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来w66(中国区)_来利国际旗舰

       
       
       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兰花集团 | 文明上网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发改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 化肥逐步归并大工业类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8日  |  点击次数:2868  |  【字号: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点击分类结构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未来国家将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中明确表示,在5年调整过渡期内,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版权所有 ©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88号兰花科技大厦 备案序号:晋ICP备2022010233号-1
      邮编:048000 电话:0356-2189600 传真:0356-2189608 公安备案 14050002000771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