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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  点击次数:5624  |  【字号:
   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 陈炜伟、安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明确现有生产煤矿的产能登记公告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暂停核增生产能力,并依法依规限制生产。

    发展改革委通知指出,目前,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陕西、青海、宁夏等省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已基本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的登记建档和公告工作,但从全国来看,各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仍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应根据认定依据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查工作,进行产能登记公告的煤矿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矿;对证照不全和无生产能力确认依据的煤矿,不得进行产能登记和公告。各地煤矿生产能力应在完成登记建档后及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此外,通知提出,对已经完成产能登记公告的煤矿,各地要再次核实相关信息,允许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更正相关信息,并在9月底前完成勘误和整改工作。公告的煤矿产能信息作为加强煤矿日常生产监管的依据,并将作为企业征信的内容之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所有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投入生产。

      按照要求,国家能源局近日公布了两批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其中第一批包括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苏、广西、重庆等省区市共计1557处煤矿,生产能力115210万吨/年;第二批包括河南、湖南、甘肃等省共计1142处煤矿,生产能力27677万吨/年。

      国家能源局要求,煤矿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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